2006年7月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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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服务完毕 拒付费用违约
乾坤剑

  请“律师”支付代理费,天经地义,但温州两公司却因拒绝支付代理费而被告上法庭。近日,平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,判决两被告依约支付原告代理费95481.67元。
  2003年7月25日,温州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、温州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,委托平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指派人员参与诉讼活动。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约定:代理费按案件标的额5%收取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后对相关案件进行了代理,他们代理的案件共计27件,其中两件为排除妨碍案件,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,诉讼标的额共计2237633.33元。两公司已支付了18000元代理费,而剩余的代理费116982.5元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。法律服务所遂将两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代理费116982.5元,承担连带责任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。
  庭审中,被告温州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、温州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,原被告双方约定按标的额的5%收取代理费违反了《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标准,代理费最高不超过3%,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,应属无效合同。
  平阳法院认为,原被告之间所订立的协议平等自愿,意思表示真实,协议内容并无违反法律、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且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系部门规章、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,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。因此,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应属合法有效,两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的代理费用。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,两被告委托原告代理的案件共计27件,其中两件排除妨碍案件应按收费标准收取,其余案件按双方约定的案件标的额以5%收取费用,代理费用共计113481.67元,扣除两被告已支付的费用18000元,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代理费用95481.67元。